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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书证和物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和原物,由提供人在书证或物证上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并注明取证时间和取证人。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复印、拍照、录像等形式收集复制件。复制件应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尽量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2.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 照相、抄录,并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来 源、日期以及“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书证应当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 并由提供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收集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当事人是法人的,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对应证照资料。
6.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方面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7.收集送达凭证。直接送达的,收集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也可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留置送达的,收集的送达回证上应由送达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签字或者盖章,送达人同时在回证上记明情况;也可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作为送达凭证。委托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收集由邮政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进行寄送的凭证,并随卷归档。
2.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 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应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 保存人名称或者姓名、调取时间、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图像、声音信息及数据,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包括摄影胶片、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数据电文)等。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新确立的证据种类,是通过电子技术或数字技术和电脑等电子设备,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
4.提供通过技术方法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相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5.执法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 记录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并随卷归档。
2.收集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由调查人员或是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有几率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之后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在备份过程中,应当使用安全只读接口,使用写保护技术做相关操作,备份结束后检查备份文件是否与原文件一致,注意在此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有第三方现场见证,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1.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 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础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2.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修正文字之处,应当由证 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1.当事人陈述应当写明当事人基础信息,注明形成日期, 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2.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修正文字之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别判定的事项、向鉴别判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别判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别判定部门的印章。通过一系列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收集要鉴别判定的证据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 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等内容。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
1.调查询问笔录应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础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2.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捺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4)将书证与其他证据作比较,分析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判断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线.对物证的审查认定,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2)查明物证的收集者、提供者、形成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3)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明显的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2)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1)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
(2)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判断其线)查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威胁、引诱、 欺骗等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无法出示和告知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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