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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至11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详文如下:
为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223号),2023年9月至11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并且开展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从全省检验测试机构库中随机抽取50家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其中:机动车检验机构21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8家、食品农产品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5家、建工建材检验检测机构16家)进行监督检查。
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能够认真执行《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较为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测试工作。
被抽查的50家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中,29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方面问题,自行整改;14家机构存在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1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已移交属地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4家机构停业(未检查);2家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已注销(未检查)。
部分机构自律意识较差,虽按要求填写了《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但大多都流于形式,没有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部分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大,未对新进人员进行有效培训,新进人员检验能力存在欠缺。
部分机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有效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目的不明确,质控方式内容不正确、目标值不合理,质量保证措施未执行到位。
部分机构仪器设备档案信息不完整,缺少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期间核查概念不清晰,制定的核查依据、方式内容不正确;个别机构设备溯源不满足要求,《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采用无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部分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编制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信息填写不完整,表述不规范;原始记录填写不准确、存在涂改现象。
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分包检验检测手续,存在分包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或者事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行为;样品在处置、保护、存储等环节缺乏应有的控制和记录。
检验行为不够规范,有的机构对重型挂车货箱栏板高度把关不严;有的机构涉嫌使用值班三角警告牌、值班专项作业装置为车辆通过外检;有的机构在使用仪器检测车辆的整备/空车质量、驻车制动等项目时操作不规范,导致不合格车辆顺利通过检验。
部分机构外观检验重视程度不够,流于形式,个别机构存在冒黑烟车辆上线检测现象;部分机构设备日常检查、标定和维护不到位,检测人员操作不熟练;部分机构外观检验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与实际车辆、检验报告信息不一致;个别机构检验过程操作不规范,未按照标准要求使用发动机转速仪;个别机构检测计算机系统未专机专用,安装了除检测等专用软件以外的其他软件。
仪器设备方面,部分机构存在未进行期间核查的情况;现场采样方面,个别机构存在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上的数据复印件不清晰的情况;在场所方面,个别机构的实验室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样品、试剂及标准物质的存储管理不够完善;监测报告方面,部分机构存在原始记录修约不规范的情况;质量管理方面,部分机构存在精密度检查计算错误的情况。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属地监管,做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改正的跟进督促工作,对机构报送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对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公开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本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责任风险意识的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及时、认真落实整改,确保检验检测能力和条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被检查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整改,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相关整改报告。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厘清本部门与检验测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统筹推进检验测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优势,形成监管合力,不断提升我省检验测试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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