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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旨在梳理各类行政执法证据的术语和定义,阐明证据收集的方式和要求、证据审查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工作,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参考。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件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与本指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参照本指引对自行收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做好审查、认定、保存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11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江苏省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通知》(苏政办发〔2019〕3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19〕27号)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证据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件办理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经查证属实的材料,主要为:
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含义、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外部特征、质量、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痕迹。
指运用现代技术方法,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图像、影像、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指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反映案件事实的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
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委托或聘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对要鉴别判定的专门性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概况和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勘查时制作的反映案件事实的文字记载材料。
2.行政执法人员一定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收集、调取证据的手段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保证收集的证据合法真实。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3.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保护个人隐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提醒提供人标注。
(2)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勘查、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提取原物原件;
(4)询问当事人、证人、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2)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并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标注明确来源、日期以及“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书证应当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收集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当事人是法人的,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对应证照资料。
(6)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方面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7)收集送达凭证。直接送达的,收集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也可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留置送达的,收集的送达回证上应由送达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签字或者盖章,送达人同时在回证上记明情况;也可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作为送达凭证。
邮寄送达的,收集由邮政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进行寄送的凭证,并随卷归档。
公告送达的,收集公告曾在行政机关公告栏与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告栏张贴的凭证,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收集公告张贴过程的照片、录像等凭证;也可以收集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凭证。公告及相关凭证应当随卷归档,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并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提供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
(2)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应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名称或者姓名、调取时间、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能够给大家提供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载体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3)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
(4)提供通过技术方法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相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5)执法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记录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并随卷归档。
(1)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础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2)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修正文字之处,应当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1)当事人陈述应当写明当事人基础信息,注明形成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2)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修正文字之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别判定的事项、向鉴别判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别判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别判定部门的印章。通过一系列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收集要鉴别判定的证据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等内容。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
(1)调查询问笔录应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础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2)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捺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1.证据审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用专门知识、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取得的所有证据做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对收集的证据应当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应综合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3.充分保障当事人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按要求归入案件卷宗。
5.落实《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法制审核机构对证据是否充分、合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证据形式进行,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5)是否有影响证据线.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3)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
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认定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即对证据有没有认定案件事实资格的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证据综合审查主要对所有证据做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证据综合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3)查明书证的制作者、制作的步骤、制作的过程,判断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减、与原件是否一致;
(4)将书证与其他证据作比较,分析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判断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线.对物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2)查明物证的收集者、提供者、形成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3)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明显的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2)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1)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
(2)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判断其线)查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无法出示和告知的情形除外);
1.行政执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依法审查后,对各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效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在调查终结报告、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释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2.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行政执法机关无需对认定的理由来解释说明。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其他证据辅证,形成证据链。
5.有数个证据可以证明同一个事实的,应当判断不同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证明效力大的证据优于证明效力小的证据。
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别判定程序严重违法,检验判定的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不相当的证言;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就同一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当结合详细情况,判断各个证据的证明效力,并对证明效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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